海西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部门/单位
设定依据
1
63011400300
职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行政确认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0.12.20)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20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05.12.6)。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23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24条第1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25条第2款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部令第21号2014.2.20)第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第5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2
63011400100
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34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和畜牧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11号)第二章、第三章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83号)第二章、第三章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40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青建政[2019]454号)第二章、第三章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青水人[2019]104号)第二章、第三章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卫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专字[2007]403号)第二章、第三章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青林人[2019]777号)第二章、第三章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水利工程系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青水人[2019]131号)第二章、第三章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系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青农人[2019]245号)第二章、第三章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海西州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资格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青人社厅函[2018]14号)、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西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西州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资格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西人社局[2017]511号)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3
630214124000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22)第23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第3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第12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4
630214014000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4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9.18)第6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50号)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5
630214005000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0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
630214065000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61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7
630214008000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8
630214020000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9.18)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
630214023000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630214120000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第58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630214114000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第71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12
630214070000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7.1)第88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2011.7.1)第16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630214044000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14
630214112000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
630214011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4条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6
630214087000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4.24)(主席令24号2015.4.24修正)第65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12.23修改)
第58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58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予以处罚。第66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7
630214022000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18
630214015000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19
630214086000
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22)第24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第13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20
630214038000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21
630214040000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2
630214068000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第14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23
630214092000
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的处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0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3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4
630214093000
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36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25
630214018000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0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3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6
630214121000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27
630214028000
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3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8
630214123000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29
630214036000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30
630214032000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处罚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31
630214037000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32
630214116000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33
630214030000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第3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
630214073000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15.4.30修订)第36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5
630214004000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6
630214042000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处罚
37
630214122000
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8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21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37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8
630214034000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第3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
630214106000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第12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40
630214094000
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9.18)第7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12.23修改)第58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41
630214088000
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第37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
630214039000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43
630214076000
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44
630214041000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
630214017000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6
630214019000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47
630214083000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擅自扩大业务许可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15.4.30修订)第34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48
630214012000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第84条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630214010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0
630214091000
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28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1
630214108000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向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52
630214002000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7.1)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3
630214003000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62条第1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项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7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事项实施监察。
54
630214095000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7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630214067000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4.24)(主席令24号2015.4.24修正)第66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6
630214072000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第37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57
630214110000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5.4.30)第15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58
630214016000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59
630214062000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年第3号)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0
630214109000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年第3号)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7.1)第20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61
630214117000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72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2
630214060000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60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630214046000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处罚。
64
630214031000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5
630214081000
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处罚
66
630214069000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67
630214009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8
630214085000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第37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9
630214089000
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第37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10号)第三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提供虚假信息;(三)超标准收费;(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0
630214007000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0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71
630214111000
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15.4.30修订)第33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72
630214082000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4.24)(主席令24号2015.4.24修正)第66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58条 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予以处罚。第65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66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3
630214013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9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4
630214107000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7.1)第24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75
630214071000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76
630214064000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6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1.1)第25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7
630214021000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8
630214066000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9
630214045000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
80
630214115000
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15.4.30修订)第35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81
630214084000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82
630214079000
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15.4.30修订)第3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83
630214029000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4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3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84
630214113000
职业中介机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85
630214125000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第18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86
630214119000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第73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87
630214001000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12.28)第92条第2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8
630214026000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保障部令第6号2000.3.2)第11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89
630214061000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90
630214127000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第67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91
630214024000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
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
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92
630214090000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93
630214074000
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处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38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24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94
63021404300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95
630214080000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22)第13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96
630214137000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处罚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2011.7.1)第16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97
630214077000
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的处罚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提供虚假信息;(三)超标准收费;(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98
630314004000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行政强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22)第26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99
630314002000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公务员《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191号);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公务员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92号);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2]742号);中共青海省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2]743号);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22条、23条、第28条
《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2000.7.13) 第6条 第7条
100
630314003000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且未提供担保的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令2011.7.)第13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所欠数额。
101
630314001000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102
630514001000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给付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12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103
630514003000
基本养老金发放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6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同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104
630514002000
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16条第三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17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105
630514004000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5.12.3)第6条第4款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5.《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06
630614004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07
630614002000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08
630614016000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109
630614026000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指导、检查和监督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110
630614011000
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3条第2、3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5.11.16)第29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2010.12.7)第4条第2款 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111
630614009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12
630614020000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第9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20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22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海西州人民政府《国有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西政[2020]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8号);
《海西州州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西政办[2018]108号)、《海西州州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认定暂行办法》(西国企薪改办[2018]1号);
《劳动法》
113
630614010000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14
630614021000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1.22)第24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115
630614023000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3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7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116
630614006000
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第四点第(三)条中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督促指导、政策解释和工资报酬审核。《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中第七条各级人社部门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审核资料后要严格审核,并抽查部分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第八条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和财政部门的配合,不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单位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标准。《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08号)第三点第(二)条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117
630614027000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向社会保险和缴纳向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9)第11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18
630614012000
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006.7.4)第34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119
630614005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120
630614007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21
630614014000
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2014.12.15)第4条第(三)项 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122
630614003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23
630614008000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24
630614022000
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51条第1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5
630614019000
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22)第18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第20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第3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1〕84号2011.11.26)第22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6
630714003000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3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17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10.10)第15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19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以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为计算依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27
630714005000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12.30)第42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43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28
63071400200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废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29
630714004000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5.12.3)第6条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7.16)第5条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130
631014004000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核准。(包括公开招聘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员、涉密岗位人员、事业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流动等。)
其他行政权力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9条(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2005.11.16)第24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65号2014.12.15)第4条第(二)项 完善政策措施……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管理和统计制度……。
131
631014018000
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部5号令2010.1.19)第4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4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
132
631014030000
对具有招聘自主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进行核准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3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5.11.16)第13条第2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2010.12.7)第1条第1款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备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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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14011000
受理事业单位人员申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4.4.25)第3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9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10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134
63101401500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全文。
5.《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6.《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8.《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9.《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0.《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35
631014009000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核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2005.11.16)第33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136
631014024000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单和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41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137
631014003000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8条第3款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缴费费率。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7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经营生产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138
631014032000
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工资审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青海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奖励省级职工劳动模范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1990]73号1990.7.31)《青海省奖励省级职工劳动模范暂行规定》第3条 国家行政机关职工,于1989年4月27日省职工劳模大会及其以后被命名的省级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按省人民政府青政[1982]209号通知报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晋升一级奖励工资……。
139
631014020000
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2条第(七)项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6条第(二十七)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三十七)项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第10条第(三十九)项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140
631014028000
州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5.24)第1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259号2001.12.28)第6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据实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实际工龄满30年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人申请自愿退休的;
(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因公致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职的;
(七)由于国家和我省调整离退休条件,按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退休时必须符合本款上述所列条件之一。
第17条 本办法有关经费管理、人事制度、劳动保险方面的问题分别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141
631014008000
对州直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结果进行核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7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006.7.4)第25条第2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37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142
631014017000
招聘用工备案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143
631014031000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规范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6项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144
631014010000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备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第13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145
63211400200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2009.9.1)第10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2011.6.7)第10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10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发笑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46
632114003000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06.7.26)第45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47
632114004000
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监督
148
632114001000
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